根據現行公文程式條例,下列有關三段式公文(以「函」為例)的敘述,何者錯誤?
(A)分段以三段為限。案情簡單,能用一段完成的,勿硬性分割為二段、三段。每段均須標明段名。段名上,不冠數字;段名下,加冒號(:)
(B)首段「主旨」段,為三段中唯一不可缺的一段,亦為三段中唯一段名不變的一段
(C)為求眉目清晰,三段均可分項條列。如分項條列,應另行低格書寫,並冠以適當數字
(D)三段內容,應截然劃分,不可相互重複。表明行文目的與期望的用語,只能出現在「主旨」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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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87), C(2103), D(245), E(1) #226742

詳解 (共 4 筆)

#438882

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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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286

回二樓問題

A.「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B.「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其他名稱。

C.「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
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其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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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812
(B)首段「主旨」段,為三段中唯一不可缺的一段,亦為三段中唯一段名不變的一段 
 
說明和辦法  段名可以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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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636
如分項條列,應另列縮行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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