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得於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提具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甲)該項保留為條約所禁止者
(乙)條約僅准許特定之保留而有關之保留不再其內者;或
(丙)凡不屬(甲)及(乙)兩款所稱之情形,該項保留與條約目的及宗旨不合者。
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19 條規定,締約國可以對其簽署、批准、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