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今有甲、乙兩項條約..-阿摩線上測驗
1F JuiWen Huang 國二上 (2015/03/31)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30條 關於同一事項先後所訂條約之適用 三、遇先訂條約全體當事國亦為後訂條約當事國但不依第五十九條終止或停止施行先訂條約時,先訂條約僅於其規定與後訂條約規定相合之範圍內適用之。 四、遇後訂條約之當事國不包括先訂條約之全體當事國時: (甲)在同為兩條約之當事國間,適用第三項之同一規則; (乙)在為兩條約之當事國與僅為其中一條約之當事國間彼此之權利與義務依兩國均為當事國之條約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