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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 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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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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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1天 ,已有 1 則答案
ning 大二下 (2022/07/07):
第 56 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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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