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儘量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以落實政府採購法資訊公開透明之精神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4.02.02. 工程企字第0940004247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94年2月2日主旨: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儘量 將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 廠商,以落實政府採購法資訊公開透明之精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為減少廠商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時 ,往返奔波之人工差旅成本及與機關間接洽之執行困擾,並避免廠商因恐機關對其產 生不良印象致不敢提出申請之情形,爰建議各機關儘量採行旨揭措施。(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 94.02.02. 工程企字第0九四000四二四七0號函)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如將採購評選委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