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 得少於:
(A) 3日
(B)5日
(C)7日
(D)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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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53), C(172), D(14), E(0) #174190

詳解 (共 1 筆)

#1126469
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 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 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 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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