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七十三年政府公布「特殊教育法」,將藝術才能列為特殊才能優異類別中,所稱資賦優異分為那三類? 
(A)一般智能優異、學術性向優異、特殊才能優異 
(B)美術性向優異、音樂性向優異、舞蹈性向優異 
(C)數學智能優異、藝術性向優異、語文才能優異 
(D)一般體能優異、技術性向優異、特殊智能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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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3), B(216), C(115), D(54), E(0) #51387

詳解 (共 3 筆)

#608976
現在改為 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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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806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 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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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322

民國73年我國第一次制訂的「特殊教育法」,僅界定三類 :

一般智能 ,學術性向, 特殊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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