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修正的教師法第十七條,新增哪一項教師應盡的義務?
(A) 擔任導師
(B)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C) 輔導或管教學生
(D)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67), B(512), C(361), D(166), E(0) #195830

詳解 (共 5 筆)

#289247
第 十七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9
0
#1129838
擔任導師是義務,但非權利,意思是你今天想當老師,學校也不一定會讓你當,但當學校要你當的時候,你也不能推拖(理論上)。

教師法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 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 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 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2
0
#293495


一定是因為大家職務選填的時候都不想當導師

1
25
#434732

擔任導師
0
1
#287359
???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