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於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可分為自然人與法人
(B)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C)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D)胎兒因尚未出生,所以始終都不會取得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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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34), C(133), D(5432), E(0) #339414
統計: A(85), B(34), C(133), D(5432), E(0) #339414
詳解 (共 5 筆)
#532058
胎兒之權利,視為既已出生,以母親為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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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002
民法第16條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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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4954
法人是不是人不好說,有兩派,所以(A)先掛著吧
先看看確定的答案吧^^
民法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B)沒錯
民法第16條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C)沒錯
民法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D)錯誤
當然是選(D)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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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446
法人的權利能力: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設立完成,終於清算終結時。法人的權利能力跟自然人仍有部分差別,例如法人不享有人格權(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
法人的行為能力:法人為從事其目的事業所必要,具有行為能力,由其代表機關(通常係負責人)代表法人從事法律行為。
法人的責任能力:法人的責任能力,須區分為「契約」及「侵權」責任觀之,並區分為「代表機關」之行為或「非代表機關」之行為:
- 契約責任:若係代表機關行為,即屬於法人之行為,法人須負自己責任(例如董事長代表簽約)。若係非代表機關行為,則屬行為人責任,法人則依民法第224條規定負責(代理人或使用人有故意或過失時,法人應負同一責任)。
- 侵權責任:若係代表機關行為,則是法人自己之行為,法人自己負侵權責任(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若係非代表機關之行為,則屬他人行為,法人則依民法第118條規定負責任。以上出處:https://www.lawyerli.tw/l/%E6%B3%95%E4%BA%BA%E7%9A%84%E8%A8%AD%E7%AB%8B%E8%88%87%E8%83%BD%E5%8A%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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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6258
法人不是人啊。。。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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