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源時,主管機關得停止或撤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水權,或加使用上之限制。前項水權之停止、撤銷或限制,致使原用水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責由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
水利法第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源時,得停止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