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 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經減價及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於不逾上開金額百分之八以內超建議金額決標。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建議 金額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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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69), C(0), D(0), E(0) #175988
統計: A(92), B(69), C(0), D(0), E(0) #175988
詳解 (共 3 筆)
#257467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註一),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為政府採購法第53條所明定。申言之,機關超底價決標須同時符合(1)須踐行本條第1項減價比價程序(2)須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3)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之情事(4)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5)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6)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等6項要件,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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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812
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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