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統計: A(228), B(768), C(141), D(2103), E(0) #163330
詳解 (共 8 筆)
公司法第 2 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公司法第 27 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民國101年1月4日 公司法§27修改了
第 27 條 II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 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公司法 第27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代表權之行使及限制)→法人在臺灣可當董事,也可當監察人。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法人董監事」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法人代表董監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董監事」vs.「法人代表董監事」:
1.「法人董監事」及「法人代表董監事」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行使。
2.法人股東作為「法人董監事」時,只可取得一個席次;「法人代表董監事」時,可派多個代表取得多個席次。...(D)
3.「法人董監事」:代表人與法人股東間存在契約關係;「法人代表董監事」:代表人與法人股東及公司間各自存在契約關係,
本題可參考公司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條文中有提到法人股東的說明。
而所謂法人股東,我的想法是,股東名冊中有看到xx公司,即為有法人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