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節 設立公司法第 128 條股份有限公司 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政府 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