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二公民下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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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 C(6), D(2), E(0) #1456606
統計: A(20), B(2), C(6), D(2), E(0) #1456606
詳解 (共 2 筆)
#4014060
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甲)
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乙: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兩者皆是依據刑法中的特別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由於少年的身心發展還沒完全,心性不夠成熟,容易衝動,加上人生經驗不足,很容易受外界或物質慾望的引誘、影響而犯法,如果用處理一般成人刑事的法律來辦理,對少年並不適合,也不容易協助少年改過向上,因此我國特別訂定「少年事件處理法」,讓法院可以用比較符合少年特質及成長需求的程序和處遇,來處理少年事件,而達到保障少年健全成長、調整少年成長環境,以及矯治少年性格的目的。
符合法條規定對象,將優先使用本法除非該法沒有規定才依照刑法辦理。
少年刑事案件特別免刑規定: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如果有顯然值得憐憫或宽恕的情形,依照刑法第 59 條減輕其刑仍然過重時,法院可以免除其刑,而為諭知下列保護處分:(丙:有條件才可減刑安排)
(1)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2)安置輔導。
(3)感化教育。也可以同時為接受禁戒、治療的附屬處分。
少年事件皆是由行為地或少年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管轄。(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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