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指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則而言,及多數人所承認的共同生活的原理,例如:正義、衡平及利益衡量等自然法根本的原理。 法理主要用來填補法律和習慣法的不足之處,最高法院曾經承認外國的立法例或施行前的法律作為法理適用。 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法理不能適用於: (A)商事法(B)行政法(C)刑法(D)民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