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3 條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前項議價,不得降低或刪減招標文件之要求及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事項。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4 條機關依前條辦理議價之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機關訂定前項第二款之底價,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者,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招標文件得訂明部分服務項目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下列何者正確?(A)評選最優者即為得標廠商;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