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得於幾天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
(A) 5 天
(B) 7 天
(C) 10 天
(D) 15 天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Asta 小一下 (2015/01/22)
消費者保護法§19 I: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看完整詳解
2F
Taotieh 大二上 (2019/03/30)

法規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


查看完整內容
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7/21)

(0830111 制定)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602 修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


查看完整內容

15.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得於幾天內退回商品,無須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