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
三、原住民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 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 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劃編為原住民保留 地。 前項申請劃編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土地不 得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一)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但原住民 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劃編原住民保留 地者、已奉核定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在此 限。 (二)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 之土地。 第一項土地使用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者,亦得劃編 為原住民保留地: ...
三、原住民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 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 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劃編為原住民保留 地。 前項申請劃編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土地不 得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一)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但原住民 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劃編原住民保留 地者、已奉核定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在此 限。 (二)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 之土地。 第一項土地使用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者,亦得劃編 為原住民保留地: (一)經公產管理機關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排除使用。 (二)因不可抗力或天然災害等因素,致使用中斷。 (三)經公產管理機關排除占有,現況有地上物或居住之 設施。 (四)因土地使用人之糾紛而有中斷情形,經釐清糾紛。 (五)七十七年二月一日以後經公產管理機關終止租約。
為協助原住民取得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依照「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