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對消費者之保護,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第191 條之1,均要求商品製造廠商承擔:
(A)故意責任
(B)過失責任
(C)產品責任
(D)契約責任
統計: A(34), B(1566), C(3869), D(164), E(0) #364718
詳解 (共 8 筆)
民法-推定過失責任
消保法-無過失責任
歸責事由(「安全性欠缺」與「過失」)
(一)「消保法」商品責任為一種無過失賠償責任,其本質為「危險責任」 之一種,目的在於矯正因採過失責任之下,舉證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失之困 難。其放棄主觀上過失概念,轉而尋求商品有無「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客觀歸責。此種以「客觀上安全性欠缺」取代「主 觀上過失」之歸責原理,正是一種立於被害人立場,著重於保護因商品欠缺 安全性致受損害之被害人的民事責任制度,將被害人遭受之損害,藉由企業 經營者之手,以責任保險或提高價格的方式,分散於社會之中。
(二)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雖同樣要求該商品必須具有客觀上安全性之 欠缺,但其於責任要件上既採推定過失責任,則企業經營者主觀上亦須具有 過失。由於「推定過失責任」仍為過失責任,僅在過失之舉證責任上倒置而 已。行為人因推定過失責任負擔賠償責任,其倫理上之非難性,與依過失責 任負擔賠償責任並無二致,而與無過失危險責任不同。
因果關係
(一)「消保法」商品責任雖因其為無過失責任,從而對被害人而言,不需 要負擔舉證企業經營者主觀上具有過失之責任,此點對被害人甚為有利。惟 被害人依「消保法」商品責任請求賠償時,仍須舉證「損害」與「安全性欠 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之當然解釋。
(二)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規定,係採中間責任之立法已如前述。所謂中 間責任,除具有「過失推定」之效力外,亦同時「推定因果關係」及「推定 商品欠缺」,具有三重推定效果,就舉證責任而言,其較「消保法」商品責 任之規定,對於被害人要有利許多。因此若因「消保法」商品責任為無過失 責任,民法商品製造人責任為推定過失責任,就認為依「消保法」商品責任 請求賠償,必較依民法第191條之1請求賠償為有利的看法,未必正確。
| 第 191-1 條 |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
民法第191條之1是指台灣民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法條。在這裡,「產品責任」與「推定過失責任」是兩個相關但不同的概念。
1. **產品責任:** 產品責任是指製造商或供應商對其生產或供應的商品負有的法律責任。當一個產品有缺陷或不安全,導致使用者受到損害時,製造商或供應商可能需要對這些損害負責。這種責任不僅局限於合同法的層面,還包括了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2. **推定過失責任:** 推定過失責任是指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上假設製造商或供應商對於產品缺陷已經存在某種過失。這表示,如果產品有缺陷,法律上會推定製造商或供應商已經犯有過失,而無需使用者證明具體的過失行為。這種推定有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特別是當產品缺陷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損害時。
總的來說,民法第191條之1的設立旨在加強對製造商或供應商的監管,以確保消費者在使用產品時的安全。當產品有缺陷並導致損害時,這一條款使得製造商或供應商更容易被追究責任,並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了消費者主張權益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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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之責任基礎
以侵權責任為請求權基礎時,則可透過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進行損害賠償請 求。然而兩者在適用上的區別,以學者之見解認為,當產品(包括原料、零件、 半成品等)作為生產目的使用時,則適用民法第 191 條之 13關於商品製造人責任 之規定,採製造人負推定過失責任,當製造人可證明「但書」之情形時,可免除 賠償之責;若商品是作為消費目的而使用時,則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採企 業經營者4負無過失責任,即使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時,僅能減輕損害賠 償責任。此外,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規定,一般消費者在發生產品損害事件 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請求賠償。
(1) 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者:企業經營者所製造銷售之產品有瑕疵致消費 者及有關第三人遭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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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者:企業經營者所製造之產品銷售予其他企業 經營者或非營利機構所致損害。此種情況應依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一規定採推定 過失責任。在此應注意者,企業經營者所製造銷售之同 一產品,可能因買方用 途之不同而適用不同之法律依據,例如汽車製造商所製銷之 2000c.c.小客車,倘 買方當自用小客車,則屬消費品,若買方為計程車公司作為營業車,則非屬消 費品。倘該批產品有缺陷而致生損害事故,?消費品者可依消保法求償,非消費 品則須依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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