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70條第1項:
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C.效力未定)
第110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170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第171條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第 110 條
第 170 條
第 171 條
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 (A)無效 (B)不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