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著郵件其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者,郵局何時得銷燬之?
(A)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
(B)自郵件交寄之次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
(C)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三個月
(D)自郵件交寄之次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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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0), B(480), C(223), D(171), E(0) #424013
統計: A(2140), B(480), C(223), D(171), E(0) #424013
詳解 (共 6 筆)
#660198
第二百零四條
無著郵件...無法退還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一個月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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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652
屆滿查詢期限後一個月 所以是交寄日起 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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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151
這份考卷真的....容易讓自己一不小心就掉入陷井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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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374
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59 條
1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2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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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2307
關於 之日起
1,郵票廢止換新:自廢止之日起6個月內
2,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6個月
3,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5年
4,補償後找到: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
5,存證信函:自交寄之日起,由郵局保存3年
6,無著郵件-有價值:自郵件交寄日起滿3年無人認領
7,無著郵件-無價值: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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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803
後一個月~所以這一題無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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