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投遞而不能退回寄件人之郵件,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稱為:
(A)無法投遞郵件
(B)無法處理郵件
(C)無法招領郵件
(D)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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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15), C(52), D(3222), E(0) #423996

詳解 (共 1 筆)

#943872

第五十八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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