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之報廢手續,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非消耗品已達使用期限,而必須報廢者,申請人應敘明特殊之原因
(B)物品報廢單應經申請報廢單位之主管蓋章證明,經核准後,連同廢品送交物品保管單位點收
(C)物品報廢之核定,經視報廢物品每件原價,依照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
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轉送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為之,其屬經管機關權限者,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D) 物品報廢得由物品保管單位先予檢驗,於報廢單上簽章證明,轉請監驗人或事務主管查核。
統計: A(1357), B(96), C(348), D(194), E(0) #196936
詳解 (共 8 筆)
(二)非消耗品「未」達使用期限,而必須報廢者,申請人應敘明特殊之原因。
二十九、物品之報廢手續如下:
(一)由申請報廢人填具物品報廢單(格式如附件十三),註明報廢物品品名、數量、規定使用期限、已使用期間、報廢原因等,以供審核。
(二)非消耗品未達使用期限,而必須報廢者,申請人應敘明特殊之原因。
(三)物品報廢單應經申請報廢單位之主管核准後,連同報廢物品送交物品管理單位點收。
(四)物品報廢之核定,經視報廢物品每件原價,依照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以下簡稱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轉送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為之,其屬經管機關權限者,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五)報廢物品得由物品管理人員先予檢驗,於物品報廢單上簽章證明,送請事務主管及監驗人查核。
(六)物品報廢經核定後,無論變賣、利用、轉撥、交換或銷毀,均應在物品帳內,予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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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之報廢手續如下:
(一)由申請報廢人填具物品報廢單等,以供審核。
(二)非消耗品未達使用期限,而必須報廢者,申請人應敘明特殊之原因。
(三)物品報廢單應經申請報廢單位之主管蓋章證明,經核准後,連同廢品送交物品保管單位點收。
(四)物品報廢之核定,經視報廢物品每件原價,依照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轉送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為之,其屬經管機關權限者,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五)物品報廢得由物品保管單位先予檢驗,於報廢單上簽章證明,轉請監驗人或事務主管查核。
(六)物品報廢經核定後,無論變賣、利用、轉撥、交換或銷燬,均應在物品帳內,予以註銷。
(D) 物品報廢得由物品保管單位先予檢驗,於報廢單上簽章證明,轉請監驗人或事務主管查核。 >>
物品報廢得由物品保管單位先予檢驗,於報廢單上簽章證明,轉請監驗人(及)事務主管查核。
選項d.也是錯誤的吧!! 不是(或).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