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 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 所辦理。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 辦理。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特殊教育法規定學前教育以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________為原則?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