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條
第一項第一款
一、創始機構:指依本條例之規定,將金融資產 (以下簡稱資產) 信託與 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 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金融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定之機構。
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時,應向下列何者申請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