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王姓富商娶了三房妻子,大房是法律上的配偶,但未生下任何子女,而王姓富商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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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Taotieh 大二上 (2020/06/07)
民法 第 1061 條 婚生子女之定義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 1064 條 準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 1065 條 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67 條 認領之請求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 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 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069 條 認領之溯及效力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 1070 條 認領之絕對效力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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