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保管期限至少五年
未使用之空白收據,保管期限至少二年
三十九、已使用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報核
,送會計單位列帳。第三聯存根,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存
查,並配合會計憑證保存年限、檔案保存與銷毀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十、 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記錄起訖號碼,
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或銷毀作業應依前點規定辦
理。
未使用之空白收據,保管期限至少二年,保管期限屆滿後,得簽報
機關首長同意後銷毀。
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
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 :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 5年。
出納管理手冊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立法理由〕
一、查行政院秘書處九十六年五月七日院臺秘字第0九六00八四九四四
號函意旨,「未使用」與「已使用」之收據,在本質上有所差異,未
使用之收據,似不具憑證效用,其參考及保存價值相對較低,如亦須
陳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徒增行政作業。爰將已使用擬作廢或
未使用收據之保管期限及銷毀作業分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係由出納管理單位領取使用,因書寫錯誤等因
素予以作廢,其保存期限及銷毀作業應併同存根聯辦理,爰增訂其銷
毀作業應依據第三十九點規定辦理。
三、未使用之空白收據尚無記載任何事項,非屬檔案文件,其銷毀毋須受
檔案法等規範,維持二年之保管期限即可,期限屆滿後,經簽報機關
首長同意得予銷毀,爰配合增訂第二項。
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保管單位or使用單位列表記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or銷毀作業應依前點規定辦理。未使用之空白收據,保管期限至少2年,保管期限屆滿後,得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銷毀
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記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之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自行收納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