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教育法學的觀點(釋字684號)認為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是:(A)一般權力關係(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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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阿部6653 大四上 (2016/12/12)
684號理由書 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國民教育研究學報,第 20 期:73-86 2008 國立嘉義大學 國民教育研究所 教育行政與政策發展研究所 傳統行政法學理論中,有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係指在特定行政領域之中,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 在國家與人民之間建立「加強人民對國家的從屬性」之關係。而此 種「力」的關係是管理與被管理關係, 通常透過權威(authority)來達成...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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