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社會進步,現代選舉的競選活動不僅蓬勃熱烈,宣傳花招也五花八門,下列那一項競選活動確實符合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
(A)競選文宣可以依需求張貼在任何地方
(B)登記參選30天後才可展開競選活動
(C)宣傳活動最後期限為投票日早上8點
(D)候選人不得接受外國團體經費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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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61), C(60), D(598), E(0) #251938

詳解 (共 3 筆)

#414633
(A)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 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 此限。

(B)
第 40 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 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 起至下午十時止。

(C)
第 56 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 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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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255
總統競選時間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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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018
(D)是規定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37 條"(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五、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政黨、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 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競選經費。
※ [ 本條受《政治獻金法》第35條凍結 ]
故(D)錯誤,本題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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