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重要的前提就是 案件 = 被告*犯罪事實 , 題目->3個被告*1個犯罪事實 = 3個案件
所以本案為第7條第2款所規定之相牽連案件,為數案件,而追加起訴之法律效果乃產生數罪關係
A選項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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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265條第2項規定,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所以B選項錯
依照239告訴之主觀不可分規定,當然產生告訴之效力擴張
C選項前面說的沒錯,告訴效力及於丙,錯在後面那句,因為不告不理原則,無起訴則無審判
D選項誠如C項所述,其被害人丁之告訴,效力因239條擴張及於共犯丙
所以D選項錯
同一案件,必須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同一
要注意的是就算告訴主觀不可分,但是案件還是會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如果是單一案件,會有不可分,那如果數個案件,就不會有起訴不可分的效力,所以被告如果有數人,那就是數個案件,檢察官必須追加起訴
53. 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受輕傷,經丁對甲、乙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對甲、乙兩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