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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3. 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受輕傷,經丁對甲、乙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對甲、乙兩人提起公訴,如法院開始審理後始發覺共犯丙,下列何者說明正確?
(A)如檢察官以書狀對丙追加起訴,法院得對丙一併審判
(B)檢察官不得以言詞對丙追加起訴,法院不得以檢察官言詞追加起訴對丙一併審判
(C)因告訴之效力及於丙,故法院得對丙一併審判
(D)因告訴之效力不及於丙,故法院不得對丙一併審判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3F
寧可現在對自己殘酷 高二上 (2019/12/19)

很重要的前提就是 案件 = 被告*犯罪事實 , 題目->3個被告*1個犯罪事實 = 3個案件

所以本案為第7條第2款所規定之相牽連案件,為數案件,而追加起訴之法律效果乃產生數罪關係

A選項是對的

--

依照265條第2項規定,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所以B選項錯

--

依照239告訴之主觀不可分規定,當然產生告訴之效力擴張

C選項前面說的沒錯,告訴效力及於丙,錯在後面那句,因為不告不理原則,無起訴則無審判

--

D選項誠如C項所述,其被害人丁之告訴,效力因239條擴張及於共犯丙

所以D選項錯



4F
寧可現在對自己殘酷 高二上 (2019/12/19)

同一案件,必須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同一

5F
陳儒仔 大二下 (2021/09/03)

要注意的是就算告訴主觀不可分,但是案件還是會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如果是單一案件,會有不可分,那如果數個案件,就不會有起訴不可分的效力,所以被告如果有數人,那就是數個案件,檢察官必須追加起訴

53. 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受輕傷,經丁對甲、乙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對甲、乙兩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