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筆A土地。三人就A地約定各自得使用之特定部分,且於二十年..-阿摩線上測驗
1F Annie Chen 高一下 (2013/10/10)
參: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因此,依823第三項,(A)甲使用部分被徵收應屬重大事由,故甲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B)(C)三人共有之A地為不動產,依823第二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D)依第819條第一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