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持分各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只需甲、乙同意,即可將該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張三

(B)只需甲、乙同意,即可將該共有土地出售予張三

(C)甲出賣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予張三時,乙及丙均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D)甲出賣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予乙時,丙不得主張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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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15), C(19), D(35), E(0) #277174

詳解 (共 3 筆)

#1159412
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法條裡沒有提到抵押權,所以A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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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489

民法第 819 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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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532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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