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人訂立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無法履行,乙如果想解除契約,應如何處理?
(A) 乙只要向甲以意思表示解約即可
(B) 乙應請求法院為解除契約之行程判決
(C) 應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
(D)解除權為單獨行為,不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或請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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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11), C(7), D(41), E(0) #223068

詳解 (共 3 筆)

#1581118

第 258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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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24

如果甲覺得乙是違法解約的話,才可向法院提出判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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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763
為什麼?是契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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