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與丙共有價值相同之房屋三間,應有部分均等,因聲請法院裁判分割,法院判命以三間房屋分配於甲、乙與丙,
使各得一間房屋。此稱之為:
(A)變價分割
(B)價金分割
(C)協議分割
(D)原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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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1), C(200), D(651), E(0) #221137
統計: A(14), B(21), C(200), D(651), E(0) #221137
詳解 (共 1 筆)
#895932
第824條(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1*書狀連結-2 (格式二)【參考裁判】92,重訴,1387
【解釋.判例】29年上1792*40年台上1563*59年臺上1198*63年臺上2680*64年臺上420*68年台再上44*69年臺上1134*69年臺上1831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1*書狀連結-2 (格式二)【參考裁判】92,重訴,1387
【解釋.判例】29年上1792*40年台上1563*59年臺上1198*63年臺上2680*64年臺上420*68年台再上44*69年臺上1134*69年臺上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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