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甲方15 歲,乙方17 歲,依現行法律規定何者最正確?
(A)甲方得告乙方、乙方不得告甲方
(B)雙方皆不得互告
(C)甲方不得告乙方、乙方得告甲方
(D)雙方皆可互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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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2), B(25), C(22), D(247), E(0) #41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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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959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01 23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227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論對方是否出於自願,只要是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皆不能與之發生性行為,否則便是違法,會被判刑坐牢,唯一的例外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犯該條罪行,不過也只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而非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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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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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7537

229-1

不是雙方都可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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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886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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