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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之妹乙與丙結婚,乙與丙因個性不合又合意離婚,惟甲與丙仍維持非常良好的關係。某日在路上甲與丁發生口角,丁持刀刺甲,甲經急救未死,丙在場目睹全部過程。檢察官起訴丁殺人未遂,在審判中以下陳述何為正確?
(A)為發現真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且需具結陳述
(B)為發現事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且無需具結陳述
(C)丙因為曾為甲二親等之姻親,得拒絕證言
(D)丙是否得拒絕證言,由法官裁量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Jimmy Hsieh 小五下 (2012/01/12)
建議這題答案修正為(A)因為此案是由檢察官起訴,並非自訴案件,所以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第180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看完整詳解
11F
tommao801117 小六上 (2016/01/28)
直接踩到陷阱

12F
yien 國一下 (2016/03/26)

整理一下...
因為甲是被害人但未提起自訴,由檢察官提公訴
所以不適用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拒絕證言

對吧?

13F
syuan 大三下 (2018/04/22)

我寫到的題目是有指出丁是丙的新歡(女友)...


如果有指出丁是丙的女友
那丙與丁(被告)並非(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配偶/三旁血/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
所以丙當然不可以拒絕證言

丙與甲雖然是曾是配偶,但按照法條: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甲是被害人按照319條第1項可以提出自訴,不過他並沒有提而是由檢察官提起的公訴
自然不符合法條中曾與或現為自訴人配偶之關係,故不得拒絕證言。


我的理解是這樣,如有錯誤請指教
謝謝~

如果是這題丙和丁似乎是不認識的人,他和被告丁沒有任何關係
故沒180條的適用

甲和丙的就如同前面所說,因為甲不是自訴人所以丙不可以拒絕證言

甲之妹乙與丙結婚,乙與丙因個性不合又合意離婚,惟甲與丙仍維持非常良好的關係。某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