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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 無年度 - 刑事訴訟法選擇題2#6679
無年度 - 刑事訴訟法選擇題2#6679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選擇題數:
2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20)
甲之妹乙與丙結婚,乙與丙因個性不合又合意離婚,惟甲與丙仍維持非常良好的關係。某日在路上甲與丁發生口角,丁持刀刺甲,甲經急救未死,丙在場目睹全部過程。檢察官起訴丁殺人未遂,在審判中以下陳述何為正確? (A)為發現真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且需具結陳述 (B)為發現事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且無需具結陳述 (C)丙因為曾為甲二親等之姻親,得拒絕證言 (D)丙是否得拒絕證言,由法官裁量之
甲被訴強制性交罪,審判中法院為了解甲是否為真正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者,行文囑託某大學醫院鑑定現場採集之精子與某甲之精子是否同一。又該大學之名義將鑑定結果呈送法院,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因為鑑定人乙未具結,鑑定結果不得為證據 (B)因為鑑定報告實際為乙執行,非該大學醫院執行,鑑定結果不得為證據 (C)機關鑑定,無需具結,鑑定結果得為證據 (D)鑑定結果是否具證據能力有爭執時,應聲請上級法院裁定
甲為10歲小學生,在上學途中目睹乙開車撞死路人丙,在審判乙過失致死的案件中,甲是否得作證陳述? (A)甲不得作證,因為未滿14歲 (B)甲得作證,但不得具結 (C)甲得作證,但必須具結 (D)甲如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具結作證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多久之內為之? (A)6個月內 (B) 30天內 (C) 3個月內 (D) 10個月內
犯罪被害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行為,在刑事訴訟法稱之為: (A)自訴 (B)告訴 (C)告發 (D)起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何時起6個月內為之? (A)自司法檢察官或司法檢察官知悉犯人之時起 (B)自檢察官知悉犯人之時起 (C)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D)自犯罪成立之日起
【已刪除】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應如何處理? (A)以撤回自訴論 (B)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或拘提、通緝自訴人 (C)通知檢察官承受訴訟 (D)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已刪除
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得否撤回自訴? (A)訴訟進行至任何階段,均得撤回自訴 (B)第一審判期日前,始得撤回自訴 (C)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 (D)自訴不許撤回
甲與乙共同強盜丙之動產,甲犯罪之後逃亡國外,檢察官將乙提起公訴。 試問下列何者為正確? (A)檢察官起訴之效力,在任何情形下均及於甲 (B)如果甲日後自動投案,則檢察官起訴之效力及於甲 (C)如果一直不能逮捕甲,則檢察官起訴之效力不及於甲 (D)檢察官起訴之效力,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及於甲
甲與乙共同犯強盜罪,甲逃亡國外,而已被逮補,檢察官將乙提起公訴。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甲被逮捕歸案。試問對於甲之犯罪,可以如何處理? (A)只能另行起訴 (B)只能追加起訴 (C)可以追加起訴,或是另行起訴 (D)起訴乙之效力,亦及於此一部分,故不得追加起訴,亦不得另行起訴,一並審判即可
甲行竊乙時,被乙發現,乙憤而將甲打傷。乙向法院提出自訴狀,被告為甲,犯罪事實為竊盜。甲如欲追究乙之傷害行為,可以如何處理? (A)只能想法院提出反訴,而不能向檢察官告訴 (B)只能向檢察官告訴,而不能向法院提出反訴 (C)可以向檢察官告訴,或是向法院提出反訴 (D)只能請求民事上之損害賠償
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果下次因事故而不能連續開庭時,則間隔若干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非常上訴由何人提出? (A)終局判決之管轄法院檢察官 (B)地方法院檢察長 (C)高等法院檢察長 (D)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E)以上皆非
提起非常上訴,應於判決確定後多久為之? (A)無期間之限制 (B)判決確定後,1月內為之 (C)判決確定後,1年內為之 (D)刑罰執行完畢前,使得為之
【已刪除】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之緩起訴之處分,得予申請再議被駁回後,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申請下列何種救濟? (A)上訴 (B)抗告 (C)再審 (D)交付審判
甲、乙、丙三人共同無故侵入丁之住宅內傷害丁,丁乃於告訴間內向檢察官對甲提出傷害之訴。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丙提起傷害之公訴。關於檢察官所提起之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訴之效力僅及於丙傷害部分 (B)公訴之效力僅及於丙傷害及侵入住宅部分 (C)公訴之效力僅及於甲、乙、丙傷害部分 (D)公訴之效力僅及於甲、乙、丙傷害及侵入住宅部分
甲、乙、丙三人共同無故侵入丁之住宅內傷害丁,至丁受普通傷害。案發3日後丁向檢察官提出甲、乙、丙三人共同傷害之告訴,表示希望追訴甲、乙、丙三人傷害之罪責。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對甲、乙二人提起傷害罪之公訴。關於檢察官所提之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訴之效力及於甲、乙、丙三人 (B)公訴之效力不及於丙 (C)訴之效力僅及於傷害罪部分,不及於無故入侵住宅罪部分 (D)公訴之效力僅及於甲、乙二人傷害罪部分
案件經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程序之判決,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最後經最高法院諭知被告有罪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證明其被誣告者,其申請再審之管轄法院為何? (A)地方法院簡易庭 (B)地方法院合議庭 (C)高等法院 (D)最高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乃論罪之告訴係發動偵查之必要前提 (B)被害人死亡後,其直系血親得為告訴,即使係告訴乃論罪,亦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C)被害人甲告訴檢察官,若行為人乙不願和解,將提傷害告訴,此為有效之告訴 (D)甲、乙二人共同傷害丙,丙僅對甲提出傷害告訴,此告訴之效力及與乙
甲被乙、丙、丁三人毆傷,甲若僅對拒不道歉之丁提起告訴,其效力依規定亦應及於乙,丙兩人,此種效力稱為:(A)起訴便宜主義 (B)起訴法定主義 (C)公訴不可分原則 (D)告訴不可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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