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訴強制性交罪,審判中法院為了解甲是否為真正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者,行文囑託某大學醫院鑑定現場採集之精子與某甲之精子是否同一。又該大學之名義將鑑定結果呈送法院,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因為鑑定人乙未具結,鑑定結果不得為證據
(B)因為鑑定報告實際為乙執行,非該大學醫院執行,鑑定結果不得為證據
(C)機關鑑定,無需具結,鑑定結果得為證據
(D)鑑定結果是否具證據能力有爭執時,應聲請上級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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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61), C(1725), D(231), E(0) #281646
統計: A(381), B(61), C(1725), D(231), E(0) #281646
詳解 (共 7 筆)
#430593
目前被選為之正解,其解釋不完全正確
須注意!!!!
- 75年台上5555,是針對修法前的第208條機關鑑定未明文準用鑑定人具結義務之缺失所做的判例。
- 然而第208條已於93年修法!!!所以不適合再引該判例解釋。
- 機關鑑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第208條第1項後段)。
故,在法院命該自然人言詞為之的情形,該人為受(詢)結問之對象,並負具結義務
(
第208條第2項準用第163條第1項、第166條~第167-7條、第202條 )。
然而,機關鑑定者出庭或具結,取決於法院裁量
(因第208條第1項後段內文為「得」)
據此,在法院「不命」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的情形時,即無出庭及具結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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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950
208機關鑑定,實務認原則上鑑定機關不需具結,因法無明文(並未準用202)。但208II規定,若法院認有必要令該自然人之鑑定人出庭說明時,其自須負具結義務(202),並接受交互詰問(166~167-7)。學說則認具結目的係在擔保公正性,故該鑑定人之自然人仍須具結。
依206I,書面鑑定報告有證據能力,為159I傳聞法則之例外。
依206I,書面鑑定報告有證據能力,為159I傳聞法則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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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671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前項情形,其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應由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人充之,並準用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
第一項之書面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證據:
一、當事人明示同意。
二、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業務之機關所實施之鑑定。
三、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或團體所實施之鑑定。
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向法院聲請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情形,當事人得因鑑定之必要,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聲請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受委任之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並準用第一百六十三條至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之規定。
因第五項委任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所生之費用,由委任之人負擔。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於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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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965
請問這答案是因為第208條沒有說「機關鑑定需具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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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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