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無故侵入丁之住宅內傷害丁,至丁受普通傷害。案發3日後丁向檢察官提出甲、乙、丙三人共同傷害之告訴,表示希望追訴甲、乙、丙三人傷害之罪責。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對甲、乙二人提起傷害罪之公訴。關於檢察官所提之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訴之效力及於甲、乙、丙三人
(B)公訴之效力不及於丙
(C)訴之效力僅及於傷害罪部分,不及於無故入侵住宅罪部分
(D)公訴之效力僅及於甲、乙二人傷害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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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514), C(85), D(120), E(2) #281661
統計: A(201), B(514), C(85), D(120), E(2) #281661
詳解 (共 9 筆)
#435809
(B)起訴對人的效力(§266)→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D)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267)→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D)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267)→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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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116
§267公訴不可分:起訴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239告訴不可分: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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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23
b的原因是因為 第 266 條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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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295
<公訴>不可分...的公訴..意思就是檢察官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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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015
這邊是檢察官提起公訴…普通傷害是告訴乃論,不光是愛害人,檢察官可以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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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004
丁受普通傷害>>不是普通傷害罪嗎?為什麼不是告訴乃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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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639
這個疑問剛上面一樣
有人可以幫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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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2516
⚖️ 核心法理與選項解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事訴訟法中「起訴(公訴)的主觀效力範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66 條明文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這在法學上稱為「公訴主觀不可分之例外(主觀上可分)」。也就是說,不論案件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起訴誰,公訴的效力就只及於誰」,法院也只能審判被起訴的人(控訴原則、審判不可分)。
• (A) 錯誤、(B) 正確(本題正解):
雖然丁在告訴期間內對甲、乙、丙三人皆提出了合法的傷害告訴(主觀不可分,對一人提告效力及於共犯全體),但告訴的效力不等於起訴的效力。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僅對「甲、乙二人」提起公訴,因此公訴的效力只及於甲、乙二人,不及於未被起訴的丙。
• (C) 錯誤、(D) 錯誤:
客觀效力部分,甲、乙三人是「共同無故侵入住宅」並「伤害丁」,這兩個行為在刑法上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客觀不可分原則),檢察官既然已經對甲、乙的「傷害罪」部分起訴,其公訴效力客觀上會擴張及於犯罪事實之全部(即包含潛在有罪的無故侵入住宅罪部分)。因此,公訴效力會及於甲、乙兩人的「傷害」與「侵入住宅」兩部分,選項(C)與(D)的敘述皆不正確。
綜上所述,檢察官漏未起訴丙,公訴效力主觀上不及於丙,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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