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無故侵入丁之住宅內傷害丁,至丁受普通傷害。案發3日後丁向檢察官提出甲、乙、丙三人共同傷害之告訴,表示希望追訴甲、乙、丙三人傷害之罪責。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對甲、乙二人提起傷害罪之公訴。關於檢察官所提之公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訴之效力及於甲、乙、丙三人
(B)公訴之效力不及於丙
(C)訴之效力僅及於傷害罪部分,不及於無故入侵住宅罪部分
(D)公訴之效力僅及於甲、乙二人傷害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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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502), C(85), D(114), E(2) #281661

詳解 (共 8 筆)

#435809
(B)起訴對的效力(§266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D)
起訴對的效力公訴不可分§267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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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116

§267公訴不可分:起訴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239告訴不可分: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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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23
  b的原因是因為  第 266 條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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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295
<公訴>不可分...的公訴..意思就是檢察官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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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015
這邊是檢察官提起公訴…普通傷害是告訴乃論,不光是愛害人,檢察官可以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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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004
丁受普通傷害>>不是普通傷害罪嗎?為什麼不是告訴乃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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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639


這個疑問剛上面一樣

有人可以幫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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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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