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程序之判決,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最後經最高法院諭知被告有罪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證明其被誣告者,其申請再審之管轄法院為何?
(A)地方法院簡易庭
(B)地方法院合議庭
(C)高等法院
(D)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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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363), C(1001), D(464), E(2) #281662

詳解 (共 8 筆)

#406949
三審乃法律審,再審牽涉到事實審,當然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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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924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 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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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63
第 420 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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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734
第 426 條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 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 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 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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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018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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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658

第426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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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57

第4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受有罪判刑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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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363
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 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為什麼反而還是由第三審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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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7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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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已經改為通常程序 此時   地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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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35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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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條(再審之管轄法院)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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