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乙、丙、丁三人毆傷,甲若僅對拒不道歉之丁提起告訴,其效力依規定亦應及於乙,丙兩人,此種效力稱為:
(A)起訴便宜主義
(B)起訴法定主義
(C)公訴不可分原則
(D)告訴不可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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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22), C(257), D(3426), E(4) #281664

詳解 (共 10 筆)

#271797
刑事訴訟法239條關於告訴,告訴效力及於共犯,撤銷告訴亦同。但書,刑法239之罪(通姦罪)對配偶撤銷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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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379

「告訴不可分」又可分為「主觀之告訴不可分」及「客觀之告訴不可分」:

「主觀之告訴不可分」:指在於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一人或數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訴法二三九條參照)。

「客觀之告訴不可分」:指對單一案件之一部份提出告訴時,其效力及於案件全部之意。---摘自 台灣法律網之作者:賴丕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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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928
起訴便宜主義也稱起訴裁量主義、起訴合理主義、追訴裁量主義,是指公訴方依據法律的授權,基於刑事懲誡的目的和權衡各種利益,對其所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選擇是否做出控訴以停止刑事程式的原則。簡言之,即基於程式經濟原則及刑事追訴之權衡,賦予檢察官某種程度的裁量權,使其對某些雖具備起訴要件之刑事案件,本其職權加以權衡,而放棄追訴或為不起訴處分。

  從起訴便宜主義的概念可以看出,起訴便宜主義的涵義包括三層意思:一是檢察官認為犯罪的事實已查明;二是查明的事實符合起訴條件,即案件的證據已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且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三是檢察官基於一定目的有權利選擇是否起訴。其實質,就是賦予檢察官以起訴與否的自由裁量權。 ---摘自MBA智庫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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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21
給樓上~簡單來說例如:妻甲丈夫乙小三丙通姦,之後甲可能原諒了乙,所以撤銷了對乙的告訴,但效力不及於丙,也就是對丙的告訴依然存在,白話一點大概就是這樣..解釋得不好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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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31
刑訴法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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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019

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

I.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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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208
那會變成仙人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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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34
m  ok ok  3Q
那這樣好像可以跟丈夫串通好 故意去陷害小三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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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466
法院幫忙~仙人跳囉!挺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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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015

第 239 條 (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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