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若甲於民國100年3月1日接到否准處分後,隨即再一次提出歸化申請,結果在民國100年3月25日再一次收到內容相同的另一個否准處分,若甲欲提出救濟,其訴願期間的起算日應為:
(A)3月1日
(B)3月2日
(C)3月25日
(D)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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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0), B(1037), C(298), D(370), E(3) #281674
統計: A(540), B(1037), C(298), D(370), E(3) #281674
詳解 (共 10 筆)
#250210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97
2
#457048
「重覆處置」與「第二次裁決」
「重覆處置」是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覆提出之請求,於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行政處分,未為實質決定,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例如台北市國稅局函復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稅一案,前經本局於某年月日復知台端與規定不合在案,請查照」,即係重覆處置。「第二次裁決」則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是以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二者之區別實益在於提起法律救濟之是否合法,即如屬重覆處置,訴願期間仍自先前處分生效起算,如係第二次裁決,則訴願期間應以該裁決生效起算。惟我國實務上似未作此區分,行政法院多數以在後答覆有無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為斷,如未變更,縱有第二次裁決之形式,訴願期間亦不得重新起算。
30
0
#230322
這題是是連續題 要做考卷 依照上一題 題意才能答
14
0
#2300086
如屬重覆處置性質僅屬觀念通知,訴願期間仍自先前處分生效起算
13
0
#230708
次日起
12
0
#230714
上題
7.若甲於民國100年3月1日接到否准處分後,隨即再一次提出歸化申請,結果在民國100年3月25日再一次收到內容相同的另一個否准處分;僅後處分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為完整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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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338
沒看過題目......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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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96
這題是題目沒出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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