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應如何處理?
(A)以撤回自訴論
(B)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或拘提、通緝自訴人
(C)通知檢察官承受訴訟
(D)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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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34), C(56), D(634), E(56) #281651

詳解 (共 7 筆)

#270860
這題是舊法條 可以刪了
原331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陳述者,以撤回自訴論。其非告訴或非請求乃論之罪,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以撤回自訴論之情形準用之。」
新331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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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64
= = 難怪看到暈…新法沒規定改成自訴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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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84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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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6550

題目有瑕疵,建議删除試題。

自訴應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法院原則是通知自訴代理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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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11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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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7190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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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7191
原本題目: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經合法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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