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妹乙與丙結婚,乙與丙因個性不合又合意離婚,惟甲與丙仍維持非常良好的關係。某日在路上甲與丁發生口角,丁持刀刺甲,甲經急救未死,丙在場目睹全部過程。檢察官起訴丁殺人未遂,在審判中以下陳述何為正確?
(A)為發現真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且需具結陳述
(B)為發現事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且無需具結陳述
(C)丙因為曾為甲二親等之姻親,得拒絕證言
(D)丙是否得拒絕證言,由法官裁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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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7), B(81), C(516), D(36), E(0) #281645
統計: A(1367), B(81), C(516), D(36), E(0) #281645
詳解 (共 10 筆)
#243235
建議這題答案修正為(A)
因為此案是由檢察官起訴,並非自訴案件,所以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第180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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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814
就是說,只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才可以拒絕證言,但題目中,甲是被害人,
丙曾經是被害者的旁系姻親,所以丙當然不可以要求拒絕證言。
現在真的題目都一堆陷阱。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才可以拒絕證言,但題目中,甲是被害人,
丙曾經是被害者的旁系姻親,所以丙當然不可以要求拒絕證言。
現在真的題目都一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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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559
整理一下...
因為甲是被害人但未提起自訴,由檢察官提公訴
所以不適用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拒絕證言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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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20
可是有另外兩題答案分別如下
(1)甲與乙訂有婚約,丙某日在路上與甲衝突,丙持刀刺甲,甲經急救未死,乙目睹全部過程,檢察官起訴丙殺人未遂,於丙的審判中,乙是否得拒絕證言?
A乙不得拒絕證言,仍需具結作證據實陳述,以求發現真實。
因為是檢察官起訴,丙是被告,所以乙有為證人之義務
(2)甲與乙訂有婚約,丙某日在路上與甲衝突,丙持刀刺甲,甲經急救未死,乙目睹全部過程,在甲自訴丙殺人未遂的審判中,乙是否得拒絕證言?
B乙與甲定有婚約,得拒絕證言。
因為甲為自訴人,丙為被告,乙與自訴人訂有婚約故可拒絕證言
A乙不得拒絕證言,仍需具結作證據實陳述,以求發現真實。
因為是檢察官起訴,丙是被告,所以乙有為證人之義務
(2)甲與乙訂有婚約,丙某日在路上與甲衝突,丙持刀刺甲,甲經急救未死,乙目睹全部過程,在甲自訴丙殺人未遂的審判中,乙是否得拒絕證言?
B乙與甲定有婚約,得拒絕證言。
因為甲為自訴人,丙為被告,乙與自訴人訂有婚約故可拒絕證言
我覺得這題跟第一題相同的感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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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342
我寫到的題目是有指出丁是丙的新歡(女友)...
如果有指出丁是丙的女友
那丙與丁(被告)並非(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配偶/三旁血/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
所以丙當然不可以拒絕證言
丙與甲雖然是曾是配偶,但按照法條: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甲是被害人按照319條第1項可以提出自訴,不過他並沒有提而是由檢察官提起的公訴
自然不符合法條中曾與或現為自訴人配偶之關係,故不得拒絕證言。
我的理解是這樣,如有錯誤請指教
謝謝~
如果是這題丙和丁似乎是不認識的人,他和被告丁沒有任何關係
故沒180條的適用
甲和丙的就如同前面所說,因為甲不是自訴人所以丙不可以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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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545
依刑事訴訟法第3條: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甲為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甲與丙之間的關係符合第180條第一項規定,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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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478
直接踩到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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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89
謝謝九樓大大,一語道破我心中的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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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17
那麼本題來說當事人應該是檢察官跟丁阿,丙怎麼可以拒絕證言呢?請高手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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