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有一筆 A 耕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之同意,擅自在 A 地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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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準列車長 高一上 (2014/04/29)
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之權限範圍: 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分別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實際對共有物之使用收益須透過分管契約或多數決來為之,所以若是違反民法820規定之決定方式,就等同逾越權限就共有物做使用收益 (方式的違反): 未經共有人協議分管之共有物,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占用收益,須符合民法第820條規定之決定方式。 如未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占用收益,即屬逾越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超過利益,他共有人得主張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實際範圍的違反: 另如共有人超過應有部分而占有共有物之全部或特定部分,則屬無權占有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得依物上請求權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返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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