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售 A 車於乙,乙交付全部價金後,甲於約定期限屆滿,仍無正當理由而不交車。乙得於催告後,行使:
1.
(A)終止權
(B)解除權
(C)撤銷權
(D)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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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741), C(196), D(14), E(0) #221776
統計: A(59), B(741), C(196), D(14), E(0) #221776
詳解 (共 2 筆)
#323051
1. 撤銷權:是針對『已生效』的『法律行為』,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確定不生效力』,因此撤銷的對象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撤銷權行使之後,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溯及確定不會發生效力,民法114條第一項請參考。
2. 解除權:是針對『已生效』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發生清算關係』,對於已生效的契約,履行到一半,由於一方當事人違約,法律便賦予他方當事人一個解約權。他方當事人在解除契約以後,雙方溯及發生清算,之前財產上的給付與對待給付要互相返還、回復原狀,民法259條請參考。
3. 終止權:指對於『已經發生』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將來』喪失其效力之權利,並沒有『溯及』,之前的有效,但以後的並不再發生效力,終止權的目的就是要維護以往既存的法律關係的有效性,民法424條請參考。
2. 解除權:是針對『已生效』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發生清算關係』,對於已生效的契約,履行到一半,由於一方當事人違約,法律便賦予他方當事人一個解約權。他方當事人在解除契約以後,雙方溯及發生清算,之前財產上的給付與對待給付要互相返還、回復原狀,民法259條請參考。
3. 終止權:指對於『已經發生』之『契約』,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將來』喪失其效力之權利,並沒有『溯及』,之前的有效,但以後的並不再發生效力,終止權的目的就是要維護以往既存的法律關係的有效性,民法424條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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