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535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甲半夜在公園中攜帶鋼剪閒逛,巡邏警察認為甲形跡可疑,乃上前臨檢要甲拿出身分證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