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在約定移轉土地所有權期限屆至之前,該筆土地突然遭政府徵收,以致無法移轉所有權,於此情形,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A)A請求損害賠償
(B)B依法解除契約
(C)C買賣契約無效
(D)D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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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82), C(61), D(866), E(0) #155770
統計: A(87), B(182), C(61), D(866), E(0) #155770
詳解 (共 2 筆)
#126181
民法225:(給付不能之效力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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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7104
→80台上第2504號判例:
政府 徵收 土地 之地價補償 ,
→非 侵權行為之賠償金
→是 出賣人 於其所負債務 陷於 發生 給付不能 之一種代替利益,
→買受人 得 類推 適用 民法#225II 請求 讓與 請求補償給付地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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