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買油畫,擬贈丙作為結婚禮物,不意丙已離婚,問甲、乙之契約效力如何?
(A)無效
(B)有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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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1435), C(16), D(142), E(0) #231462
統計: A(108), B(1435), C(16), D(142), E(0) #231462
詳解 (共 7 筆)
#633198
甲乙兩人之間訂立的買賣契約,和甲要送油畫給丙的贈與契約是2件事,縱使贈與契約沒有了,買賣契約還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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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018
重大動機錯誤才可以撤銷,依題意此為一般動機,故無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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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450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壹、甲之動機錯誤不具交易上重要性,依民法88條第2項,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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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動機錯誤,指決定為意思表示之重要性事實,認識不正確,如不知女友已與他人結婚而購買婚戒,或誤以為傘遺失而再買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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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案之甲主觀之動機在客觀上已經不存在,是為主客觀不一致,為上述典型之動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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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上重要之判定系採「主客觀混合標準」,最高法院98台上1469號判決可按。依此見解,不知女友已與他人結婚而購買婚戒、或誤以為傘遺失而再買一把、或本案之事實,依一般交易常態,並不會影響,故皆不具交易重要性,故依民法88條第2項,甲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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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舉幾個具交易重要性之例子,如:購買建地卻不可建築、美工設計人員色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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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042
第408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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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544
請問是否為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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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183
民法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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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理解
題目看起來並沒有跟畫商約定,這個畫是要送給他人做結婚禮物為購買條件
僅有買賣關係,故答案為「有效」
如果是跟畫商約定的話,則是「效力未定」或「得撤銷」
如果是跟畫商約定的話,則是「效力未定」或「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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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983
請問有沒有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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