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惟遭駁回;甲不服,擬依法提起訴願。請問:下列何者,為其訴願之管轄機關?

(A)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B)內政部

(C)臺北市政府

(D)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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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7), C(351), D(15), E(0) #277140

詳解 (共 1 筆)

#1261747

訴願法 4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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